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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4部門關于完善居

作者:青島人社 發表時間:2023-10-05 08:41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4部門關于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殘聯,市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印發的《關于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22〕22號),結合我市實際,為抓好貫徹落實,現就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二、參保登記和個人繳費
 
(一)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參加居民養老保險,需攜帶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參保申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已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參保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應按規定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居民養老保險應當逐年按自然年度繳費。個人繳費實行參保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模式。參保人應在規定的繳費期內,將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與稅務部門簽訂代扣代繳協議的銀行賬戶或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其他繳費方式進行繳費。參保人若需調整繳費檔次,應在當年繳費前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渠道辦理繳費檔次變更。對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到齡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三)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居民可支配收入、靈活就業人員年參保繳費額等情況,我市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統一設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脫貧享受政策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我市已啟動繳納2023年度居民養老保險保費的區市,新繳費標準可以順延一年執行。
 
(四)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以各區、市實施時間為準,下同),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剩余年數,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也允許補繳。
 
(五)參保人死亡、喪失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三、集體補助和繳費補貼
 
(一)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屬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及資助的總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二)政府對參保人按年繳費給予補貼,繳費即補。對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允許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當年一次性補繳,對補繳部分(不含應按年繳費而未繳費以及中斷繳費的)也給予繳費補貼。其他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不計入年限基礎養老金的繳費年限。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含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轉移的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含原農保繳費年限。
 
(三)根據經濟發展、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和財力狀況,合理調整繳費補貼標準。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人員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引導城鄉居民選擇高檔次標準繳費。根據我市現行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100元和35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對選擇800元和10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80元;對選擇300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
 
(四)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脫貧享受政策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區市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同時給予30元的繳費補貼。各區市政府對重度殘疾人按500元標準為其代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在繳費期被認定為重度殘疾人的,從辦理代繳登記手續的當年起,每年享受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代繳養老保險費不足15年的,一次性補足15年。重度殘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繳保險費的同時,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凡已過待遇領取年齡,又被認定為重度殘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困難群體自行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按照相應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執行。參保人同時符合兩個以上困難群體代繳身份的,不疊加享受代繳政策。
 
四、個人賬戶管理
 
(一)社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資助,以及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繳費補貼在個人賬戶中單獨記錄。個人繳費額到賬后,個人繳費與繳費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個人繳費、補助、資助按到賬時間記賬,從次月開始計息。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和地方新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地方新農保”)參保人轉入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按規定合并,老農保和地方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將收益以記賬方式歸屬于個人賬戶,維護參保人權益。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上年度基金各項收益綜合測算后統一確定。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執行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不得違規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死亡注銷登記的,按規定將個人賬戶余額支付給參保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因喪失國籍或已享受職工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注銷登記的,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后,按規定支付給參保人。
 
(四)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和規定,配合做好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留存在各級政府的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要嚴格按規定存銀行、買國債,不得違規投資運營。
 
五、待遇領取條件
 
(一)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費,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從辦理參保登記和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實施時不滿60周歲的人員,年滿60周歲時符合待遇領取條件,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后,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計發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人員,可自辦理手續的次月起領取待遇。其中,自愿增加繳費年限的,允許按規定補繳,自補繳費用到賬后的次月起領取待遇。補辦登記手續或補繳手續之前的待遇不予補發。
 
(三)重度殘疾人按規定參保繳費、年滿55周歲的,本人可申請辦理提前領取待遇手續。經核準后,自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前待遇不予補發。重度殘疾人提前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由地方政府負擔。
 
(四)領取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可同時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五)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為參保人更正出生日期,參保人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更改年齡的,自參保人提出申請的次月起按更改后的年齡確定相應待遇,不溯及既往。
 
六、養老保險待遇確定
 
(一)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二)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由市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我市經濟發展情況等適時調整,每5年至少調整1次。
 
(三)基礎養老金對65周歲及以上參保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其中:65—74周歲、75周歲(含)以上的待遇領取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分別高于各區市基礎養老金標準5元、10元。
 
(四)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重度殘疾人按規定享受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中,屬于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政府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作為按上述規定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的年限。
 
(五)除提前領取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個人賬戶養老金及超過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因征地產生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確定計發系數外,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系數一律按139計算。已按其他系數計發待遇的不再調整。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在全市范圍內實行政策統一、標準一致,各區市今后不得自行擴大政策范圍或提高保障標準。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
 
(一)參保人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就近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二)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達到待遇領取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繳費年限、又不辦理補繳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三)參保人同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的,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參保人選擇延繳職工養老保險的,不得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待符合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可以申請從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按照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保人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后,延繳職工養老保險的,暫停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待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后,終止并解除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四)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相關人員在辦理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后,一次性發給1000元的喪葬補助金。未按規定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且其個人賬戶無余額的,社保經辦機構經確認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對因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而多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可直接從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余額和喪葬補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應責令有關人員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按程序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的人員,服刑期間不得領取待遇。服刑期間領取待遇的,按規定予以追回。服刑期間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暫緩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服刑前領取待遇及服刑期間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服刑期滿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由本人提出領取申請,自服刑期滿后的次月起領取待遇,其基礎養老金按照服刑期滿后待遇領取地最新標準執行。服刑期滿后,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可按規定繳費或補繳,補繳可覆蓋服刑年度,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按規定領取待遇。
 
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的人員,可按規定參保、繳費、領取待遇。已領取待遇人員可按判刑前的標準繼續領取養老金,不參與基礎養老金調整。服刑期滿后,由本人提出領取申請,自服刑期滿后的次月起其基礎養老金按照服刑期滿后待遇領取地最新標準執行。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繼續服刑以及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從裁定、決定作出之月起停止發放待遇。
 
(六)待遇領取人服刑期間死亡的,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七)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國發〔1978〕104號等文件規定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已經領取的待遇,按照《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人社廳發〔2019〕94號文件明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字〔2019〕226號)等規定予以追回。
 
(八)對于在不同地區同時領取兩份以上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只保留其首次領取待遇所在地區的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其余地區的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停止發放并追回重復領取的待遇。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一)參保人達到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由待遇發放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
 
(二)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省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中,遷出地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含新農保和城居保)實施時,實際年齡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繳費年限從原戶籍地制度實施的時間算起。從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60周歲以下遷入人員,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按遷入地規定參保。
 
(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等規定執行。
 
(四)居民養老保險與老農保和地方新農保制度銜接,按照《關于轉發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關于做好新農保與原農保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號)及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已參加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繼續按原規定執行;同時可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兩種待遇合并發放。
 
(六)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安置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監督
 
(一)嚴格執行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各項政策規定,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制度,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不斷優化存款結構,規范選擇基金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優惠利率,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實現保值增值,全面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資金預算績效管理。
 
(二)對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基金實行市級集中管理,其他區市暫實行各自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層次。各級財政部門應足額安排各項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及時撥付,確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健全政策、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基金風險防控體系,認真抓好審計、巡視、檢查等發現問題的整改,嚴厲打擊侵占挪用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47號)要求,2017年及以后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新增結余不少于80%的資金用于委托投資。各區市要按省、市要求及時足額上解結余基金,同時要合理確定新增結余基金存儲結構和存儲期限,避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造成利息損失。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殘疾人聯合會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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