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
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國內旅
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購進國內旅客
運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
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可以抵扣,否則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