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商鋪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個月租金144萬元,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國家(jia)稅務總局(ju)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na)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de)公(gong)告》(2023年(nian)第(di)1號)第(di)三條規定(ding),《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shi)細則》第(di)九條所稱的(de)其他個(ge)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zu)金(jin)形式出租(zu)不(bu)動(dong)產取得的(de)租(zu)金(jin)收入(ru),可在對應的(de)租(zu)賃期內平(ping)均分(fen)攤(tan),分(fen)攤(tan)后的(de)月租(zu)金(jin)收入(ru)未超(chao)過10萬元的(de),免征增值稅。
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個月租金144萬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為12萬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過10萬元,需要繳納增值稅,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過當時15萬元的免稅月銷售額標準,因而無需繳納增值稅。
供(gong)稿(gao):青島稅(shui)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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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青島市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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