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cai)政(zheng)部 商務部 稅(shui)務總局(ju)關于(yu)研發機構采購(gou)設備增值稅(shui)政(zheng)策(ce)的公告
財(cai)政部 商務(wu)部 稅務(wu)總局公告2023年(nian)第41號
為鼓勵(li)科學研究和(he)技術開發(fa)(fa),促(cu)進科技進步,繼續對內資研發(fa)(fa)機(ji)構(gou)和(he)外資研發(fa)(fa)中心采(cai)購國產設備全(quan)額(e)退還增值稅。現將(jiang)有關事(shi)項公告如(ru)下:
一、適用采購(gou)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zhong)心包括:
(一)科(ke)技(ji)(ji)部會(hui)同財政部、海關總(zong)署和(he)(he)稅務(wu)總(zong)局核定的科(ke)技(ji)(ji)體制改革過程(cheng)中轉制為企業和(he)(he)進入企業的主要(yao)從(cong)事科(ke)學研究和(he)(he)技(ji)(ji)術開發工(gong)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zhan)改(gai)革委(wei)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san))國家發展改(gai)革(ge)委會同(tong)財政部、海關總署、稅(shui)務(wu)總局和科技(ji)部核定的企業技(ji)術中(zhong)心;
(四(si))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zong)署(shu)和稅務(wu)總(zong)局核定的國家(jia)重(zhong)點實驗(yan)室(含(han)企業國家(jia)重(zhong)點實驗(yan)室)和國家(jia)工程(cheng)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
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hui)同(tong)民(min)政部核定(ding)或者各省、自(zi)治區(qu)、直轄市、計(ji)劃單(dan)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she)兵團科技主管部門(men)會(hui)同(tong)同(tong)級民(min)政部門(men)核定(ding)的科技類(lei)民(min)辦非企(qi)業單(dan)位;
(七)工業和(he)信(xin)息化(hua)部(bu)會同財(cai)政部(bu)、海關總署、稅務(wu)總局核定的國(guo)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wu)示范(fan)平臺(技(ji)術類);
(八)國家承(cheng)認學(xue)歷的實施專科及以(yi)(yi)上高等學(xue)歷教育的高等學(xue)校(以(yi)(yi)教育部門戶(hu)網站(zhan)公布名單為準(zhun));
(九)符合(he)本公告(gao)第(di)二條規定的(de)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hui)同國(guo)務院有關(guan)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kai)發機構和學校(xiao)。
二、外資研發中心應(ying)同(tong)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yan)發(fa)費用(yong)標準:作為(wei)獨立(li)(li)法(fa)人的(de),其投資總額不低于(yu)800萬(wan)美元;作為(wei)公(gong)司(si)內設部(bu)門或分公(gong)司(si)的(de)非獨立(li)(li)法(fa)人的(de),其研(yan)發(fa)總投入(ru)不低于(yu)800萬(wan)美元。
(二)專(zhuan)職研究與(yu)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bei)原值不(bu)低于(yu)2000萬元。
外資(zi)研發中(zhong)心須(xu)經(jing)商務主管(guan)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shang)述(shu)條件進(jin)行(xing)資(zi)格審(shen)核(he)認(ren)(ren)定(ding)。具(ju)體審(shen)核(he)認(ren)(ren)定(ding)辦法見附件1。
三、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相關研發機構的牽頭核定部門應及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并注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
四、本公告的有關定義:
(一)本公告所述“投資總額(e)”,是指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huo)發放(fang)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或(huo)企業批準證書(shu)或(huo)設(she)立、變更備案回執等文件所載明的金額(e)。
(二)本公告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
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三)本公告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
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產投入應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
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
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五)本公告所述“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
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采購國產設備應屬于本公告《科技開發、
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見附件2)。對執行中國產設備范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nian)12月(yue)31日,具(ju)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he)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yue)1日起執行。
特(te)此公告(gao)。
附件(jian):1.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ge)審核認(ren)定辦法
2.科技(ji)開發、科學研究和(he)教學設備清單
財政部 商務部 稅(shui)務總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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