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的是代理記賬公司中關于國(guo)際(ji)貨運(yun)代理(li)免稅(shui)的問題。
首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相關條款,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定義中,“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間接代理人;“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包括為貨物的國際運輸開展的訂艙、業務聯絡、貨運安排、箱管、結算等業務活動。

因此,試點納稅人無論是否與國際運輸企業發生業務往來,其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只要符合上述定義,就可以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四)項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其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將納稅人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征增值稅。
二、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三、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間接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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