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就業創業政策清單(2023版)
日期(qi):2023-09-15
一、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政策依據。《關于做好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落實有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發〔2022〕4號)
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二)補貼范圍和條件。青島行政區域的各類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招用經本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或者小微企業招用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符合條件的可申領社會保險補貼。
(三)補貼標準。按照用人單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部分),月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上年度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費金額。2023
(四)補貼期限。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小微企業招用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給予最長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五)服務部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就業服務部。
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政策依據。《關于做好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落實有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發〔2022〕5號)
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二)補貼范圍和條件。經本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或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靈活性就業并按規定進行靈活就業登記,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其中,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兩項費用均未按時繳納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賬情況為準)不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予以順延;對不再從事靈活性就業的,申領對象可申領補貼至靈活就業當月。
(三)補貼標準。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2/3給予補貼,每人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
(四)補貼期限。1.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與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以下統稱“三項補貼期限”)累計計算,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2.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五)服務部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就業服務部。
三、創業補貼
(一)政策依據。《關于做好創業補貼政策落實有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發〔2022〕6號)
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二)補貼范圍和條件
1.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等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首次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等創業實體(不含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方式創業的創業實體),可按規定申領創業補貼。其中對創辦小微企業的,人員范圍為法定勞動年齡內各類人員。
2.創業實體須取得營業執照等有效資質1年以上,且在申領補貼時創業實體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3.申領創業補貼時,創業者本人須在創業實體辦理就業登記,繳納職工社會保險12個月及以上。創業實體帶動就業并為招用人員繳納職工社會保險12個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補貼。其中,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創業者,可創辦創業實體后在我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2個月及以上;創業者本人屬于休學創業的普通高校大學生,應辦理休學手續,可不辦理就業登記、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屬于離崗或在職創業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業者本人可不在創業實體辦理就業登記、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
4.在補貼申領及審核過程中,申領單位法人或負責人及其招用人員均應處于職工社會保險費在繳狀態。
5.申領創業補貼人員,須為創業實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同一個創業實體(以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為準)或同一個創業者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補貼。
(三)補貼標準。創辦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等創業實體的,創業補貼標準為6000元;創辦小微企業的,創業補貼標準為12000元。符合創業帶動就業(不含創業者本人)條件的,按照每個崗位2000元標準以及申領補貼時創造就業崗位數量增加補貼額度。以上創業補貼累計不超過30000元。
(四)服務部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創業服務部。
四、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一)政策依據。
《關于印發<青島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3〕79號)
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6日。
(二)貸款范圍。分為個人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兩類。
1.個人借款人范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享受政策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符合條件的離崗或在職創業的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港澳臺來青創業青年;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創業人員。
2.小微企業借款人范圍。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且納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小微企業名錄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資格。
(三)貸款條件。
1.個人貸款條件。
(1)借款人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創辦個體工商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創業實體,取得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等有效資質。
(2)借款人須為創業實體的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合伙企業為執行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
(3)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和10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個人借款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未清償貸款。借款人采用“創貸+商貸”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同步申請的“商貸”部分不計入未清償貸款范疇。
2.小微企業貸款條件。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借款前12個月內(以借款申請日為準)新招用重點人群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以上,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
3.同為一個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貸款期限內申請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四)貸款額度。
1.個人貸款額度。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申請最高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且合伙人、組織成員為重點人群的,按照每個合伙人、組織成員貸款額度增加20萬元,可申請最高60萬元貸款。創辦其他類創業實體的,按照每吸納1名重點人群就業貸款額度增加20萬元,可申請最高60萬元貸款。
2.小微企業貸款額度。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根據小微企業申請貸款前12個月內新招用重點人群數量,按每人30萬元的標準核定,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創貸+商貸”貸款額度。借款人對貸款資金需求超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的,各經辦銀行可采用“創貸+商貸”模式開展“青島創業家”業務。創貸部分最高申請20萬元的個人借款人可申請最高50萬元貸款(創貸部分最高申請20萬元,商貸部分最高申請30萬元);小微企業借款人,可申請最高 1000萬元貸款(創貸部分最高申請300萬元,商貸部分最高申請700萬元)。其中,創貸部分享受財政貼息,擔保基金予以擔保;商貸部分鼓勵各經辦銀行按照銀行優惠利率執行,財政不予貼息,擔保基金不予擔保。
(五)貸款期限。個人貸款期限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貸款期限一次最長不超過2年。信用狀況良好的借款人可再次貸款,貸款次數累計不超過3次。
(六)貸款利率及貼息。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貸款合同簽訂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50個基點。個人借款人按貸款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小微企業借款人按貸款利率給予200個基點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不予貼息。貸款期內個人借款人注銷企業或變更法人的,剩余期限內不予貼息。
(七)服務部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創業服務部。
五、家庭服務業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政策依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家庭服務業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93號)
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二)主要內容。家庭服務機構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按照《關于做好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落實有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發〔2022〕4號)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三)服務部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家庭服務促進部。
六、家庭服務業崗位補貼
(一)政策依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家庭服務業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93號)
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二)補貼范圍和條件
1.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注冊或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納入家庭服務登記的機構,與招用從業人員(男60 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2.按月向其支付勞動報酬(或按約定支付勞務費)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家庭服務機構一次最多申領前12個月的家庭服務業崗位補貼(不含申領當月)。
4.申領補貼時已與招用從業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家庭服務機構可申領補貼至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解除或終止當月。
5.從業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每月累計不少于80小時。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5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家庭服務業崗位補貼與《關于做好新形勢下促進家庭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青人社規〔2019〕1 號)中原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崗位補貼累計計算。
(四)服務部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家庭服務促進部。
七、家庭服務業穩定就業崗位獎勵補貼
(一)政策依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家庭服務業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93號)
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二)補貼范圍和條件。
1.青島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注冊或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納入家庭服務業登記的機構,其員工制在崗職工(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從事家庭服務工作和家庭服務業務管理的人數,年度內(12個月)月平均達到30人及以上給予穩定就業崗位獎勵補貼,補貼申領月份以家庭服務機構招用從業人員且在我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達到30人月份開始計算;申報補貼的管理人員數不超過申領總人數的1/3。
2.申領補貼家庭服務機構需與招用人員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給予家庭服務機構最長5個年度的穩定就業崗位獎勵,對此前享受穩定就業崗位獎勵3年期滿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按本通知規定繼續申領補貼。
(四)服務部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家庭服務促進部。
八、家庭服務業商業綜合保險補貼
(一)政策依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家庭服務業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93號)
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二)補貼范圍和條件
1.青島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注冊或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納入家庭服務業登記的機構,與招用的從業人員(男60周歲以下、女60周歲以下)簽訂一年及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2.家庭服務機構通過招標的保險機構按規定為從業人員購買商業綜合保險。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
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標準給予補貼,保險年度內從業人員在青島市范圍內家庭服務機構流動的,保險自動接續有效。
(四)服務部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家庭服務促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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