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技術企業: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開展研發活動所形成的符合《重點領域》要求的產品和服務,在具體認定時,專家將根據以上定義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進行界定。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開展研發活動所形成的符合《重點領域》要求的產品和服務,在具體認定時,專家將根據以上定義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進行界定。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注意非小微企業)。
【說明】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監督管理
(1)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2)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規定重新認定。
(3)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①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②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③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2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說明】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后續管理及重新認定前的稅收問題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3)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髙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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