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zeng)值稅納稅人購買貨(huo)物(wu)、勞務、服務、無形(xing)資(zi)產或不動產,索(suo)取(qu)增(zeng)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xiang)銷售(shou)方(fang)提供購買方(fang)名(ming)稱(不得為自(zi)然人)、納稅人識別(bie)號、地址電話(hua)、開(kai)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ying)業執照、稅務登(deng)記證、組織機構代(dai)碼證、開(kai)戶許(xu)可證、增(zeng)值稅一般納稅人登(deng)記表(biao)等相關證件或其(qi)他證明材料。
(二)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xing)資產(chan)或不動產(chan),索取(qu)增值稅(shui)普通發(fa)票時,不需要(yao)向銷售(shou)方(fang)提供納(na)稅(shui)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hu)行及(ji)賬號信息,也不需要(yao)提供相(xiang)關證件(jian)或其(qi)他證明材料。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qi)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