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報經批準的或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6.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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