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提交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提交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協議作出的任免決定及新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確認任、免職信息即可)。
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無需提交本項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5.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適用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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