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有限公司和注冊合伙公司區別
一、企業設立
1.合伙企業。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企業設立的條件
(一)出資人數要求
1、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二)出資方式要求
1、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三、企業行為依據
1.合伙企業。行為主要受《合伙企業法》和《合伙協議》的約束。
2.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行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約束。
四、企業權力機構
1.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并未對合伙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予以明確,原則上合伙企業事務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會議)。
2.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的最高權力機構分別是股東會和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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