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ju)《中(zhong)華人民共(gong)和(he)國(guo)企(qi)業(ye)所得稅(shui)法》(中(zhong)華人民共(gong)和(he)國(guo)主席(xi)令第(di)64號(hao))規(gui)定:“第(di)二十六條(tiao) 企(qi)業(ye)的下(xia)列收(shou)入(ru)為免(mian)稅(shui)收(shou)入(ru):(二)符(fu)合條(tiao)件的居民企(qi)業(ye)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shou)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