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股權轉讓按照“股權轉讓書據”稅目,以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的萬分之五計征印花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2022年第5號)規定,2022年7月1日起,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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