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新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條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且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二、增值稅電子發票不能作廢,只能沖紅。
來源 青島市電子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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