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 代(dai)表機構名稱變更: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及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
- 駐(zhu)在場所變更:提供駐在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 首席代表變更或代表備案: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及簡歷。
- 駐在期限變更: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復印件和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
- 外(wai)國(地(di)區(qu))企業名(ming)稱、住所變(bian)更:由該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名稱、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
- 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ying)范圍備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發生變動的證明文件。
4、辦理變更登記提交登記證,辦理備案登記提交登記證復印件。辦理首席代表變更還須提交代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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