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登記管(guan)理(li)規定實(shi)施辦法(fa)》(國家(jia)市場(chang)監督(du)管(guan)理(li)總局令第82號(hao),以(yi)下簡稱《實(shi)施辦法(fa)》)于2023年10月1日(ri)起正式施行,對個(ge)體(ti)工(gong)商戶、個(ge)人獨資企(qi)業(ye)的(de)名(ming)稱構成以(yi)及企(qi)業(ye)名(ming)稱中(zhong)使用“集團(tuan)”字(zi)樣(yang)的(de)條件進行了規范。山東省企(qi)業(ye)開辦“一窗通”系統功能進行了相(xiang)應調整,具體(ti)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構成規范調整
2.名稱的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后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等名稱。
《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體工商戶)’字樣,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其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等名稱。”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人獨資)’字樣。”
三、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yang)條(tiao)件(jian)的調(diao)整
1.企業設立登記進行名稱自主申報時,不能申報名稱中含有“集團”或“(集團)”字樣的企業名稱[即,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時,系統不再支持選擇“集團有限公司”、“(集團)有限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形式]。
2.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且控股 3 家以上企業法人的企業,在進行名稱變更業務時,可以選擇含有“集團”或“(集團)”字樣的組織形式。
《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控股 3 家以上企業法人的, 可以在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企業集團名稱應當在企業集團母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