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一(yi):暫緩繳納
政策依據:
國際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政策原文: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優惠二:降(jiang)低預征(zheng)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政策原文: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征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注意:
按照國務院有關精神,本條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個體工商戶也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享受緩繳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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